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10起,处理17人。
四是进一步加大一事一报告力度。王文斌提出,2017年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线,以发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线索和预警重大投资运营风险为重要突破口,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更加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抓报告,充分体现日常成果。监事会各办事处、监督一局(中心)、监督二局、监督三局全体同志参加了会议。六是加强境外国有资产检查。七是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制度。监事会党总支和各党支部要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行动自觉,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监事会有关办事处负责同志和专职监事在会议上作了业务工作交流。抓党建,扎实推进内部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一)股权管理主体。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一、试点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五、试点工作实施(一)试点企业数量。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五)破产重整和清算。
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三、企业员工入股(一)员工范围。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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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全不全、行不行、力不力、新不新、顺不顺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让制度真正带电、管用。
三是重点监督不能腐的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搭积木的方式不断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并分析所在单位廉洁风险点,完善工作规则,强化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
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中央企业经国资委批准的分红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后,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执行。
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是驻委纪检组履行党章赋予职责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是构建立体化、全方位党内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